关于顺延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的通知
合建建管(2015)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建筑业企业新资质标准就位工作,经研究决定,凡2013年我委按原标准开展资质动态监督检查合格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由2015年8月28日顺延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各建筑业企业可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的要求,凭本通知及原有资质证书开展过渡期相关建筑经营活动和资质事项办理等工作。
涉及新资质就位其他有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电话62657834,62640559,62692762。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