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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行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的通知
    【日期】 2015年4月26日   【浏览】 [3388]

    合建【2015】4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进肥建筑业企业:

    为加强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信息登记管理,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住建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省住建厅《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进皖建设工程企业登记信用管理的通知》(建市函〔20131382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建市〔201418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以下称“进肥企业”)是指法人注册登记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以外,经所在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业企业。

    二、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合肥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实施进肥企业信息登记的管理工作。

    三、进肥企业在肥开展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到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进行企业基础信息登记工作。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对进肥企业的信息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整准确的企业信息档案。企业信息档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础信息、项目登记信息、违法违规信息以及奖惩信息等。

    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应当将登记的信息与具备法人资格的公司总部进行确认,作为进肥企业在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唯一基础信息源,提供给招投标、施工许可、市场行为督查等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用。

    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并实施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和奖惩,纳入我市建筑企业诚信体系。

    四、进肥企业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提交企业基础信息和项目信息。

    (一)基础信息的提交

    进肥企业应当填报《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基础信息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

    1、公司总部在肥成立分支机构文件或者在肥办理的分公司营业执照;

    2、《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企业法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1)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2)近两年无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证明材料;

    4、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在肥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正式任命文件及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并提供网上查询方式;

    5、在肥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已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备案的进肥企业,应当将已登记备案的信息提交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

    (二)项目信息备案

    进肥企业在中标或者签订工程建设相关业务合同后7日内,办理项目信息备案;项目信息备案可以与《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备案一并办理。办理项目信息备案时,应当填报《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项目信息备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2、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

    4、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等关键岗位人员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5、前款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及网上查询方式。

    凡未进行项目信息备案的施工项目不得参加评先评优。

    五、进肥企业的基础信息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7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到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办理信息变更;项目建造师变更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

    六、进肥企业首次提交信息满两年后,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应当对进肥企业的基础信息再次进行确认;逾期未确认的信息将视为无效信息不再使用。

    七、进肥企业退出合肥建筑市场时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办理企业登记信息注销。

    八、进肥企业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处理外,将被纳入我市建设工程信用系统黑名单,不得承接我市政府或者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一)发生2人以上死亡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的;

    (五)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九、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处不再发放原《合肥市进肥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证书》,并负责将尚在有效期内的进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转为企业基础信息;进肥企业需要变更相关基础信息的,按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

    十、进肥企业办理基础信息登记后,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建筑)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进行重复登记。

    十一、外地进肥的工程监理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特此通知

    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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