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2019〕5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委于2011年11月印发了《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对相关当事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解决争议和矛盾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行政调解工作,我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对该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印发<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的通知》(合建〔2011〕178号)文件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2月12日
(规范性文件 登记号为:HFGS-2019-7)
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79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纠纷调解规定>的通知》(造价〔2016〕20号)及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依据的解释,及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造价争议的调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中计价依据解释是指对由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计价文件、价格信息和指标、指数等进行答疑与补充说明。
造价争议调解是指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执行国家、省、市发布的计价依据时发生的分歧或矛盾组织协调,提供相应的专业意见,并促成争议解决的活动。
第四条 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应当坚持平等自愿和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发布的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及相关工程造价文件。
第五条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站”)受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工作。
第六条 市造价站应公开受理程序和人员名单,计价依据应由具有二级造价工程师及以上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解释;造价争议由造价站指派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
对于特殊或疑难的造价争议问题,由市造价站负责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从“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专家库”中抽取,一般抽取3至5名单数专家)协调处理。
第七条 申请计价依据解释需填写《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加盖申请单位章,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
市造价站应自受理计价依据解释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答复时间,但答复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对于我市发布计价依据文件已清楚明确的,或超出市造价站计价依据解释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提出造价争议调解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争议各方当事人联合盖章的《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附件二);
(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施工图与施工组织方案;
(四)招标文件和控制价(标底)、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五)设计变更与签证资料;
(六)与争议有关的其它工程资料。
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造价争议调解的,按第八条要求,携带所需资料向市造价站提出申请。
市造价站应自受理造价争议调解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各方进行协调,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如遇特殊或疑难问题,应告知申请人延期原因,但完成调解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造价争议协调期间,争议各方当事人都应当到场,受委托对该项目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同时参加调解。市造价站应安排工作人员为调解员,调解员应全面听取争议各方的主张及理由,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提出调解建议。
经市造价站协调,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应在造价站制作的《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协议书》(见附件三)上签字盖章确认;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调解终止,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价争议调解申请,市造价站将不予受理:
(一)未按上述第八条规定提供资料的;
(二)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
(三)经市造价站协调已达成一致意见,且再次申请调解时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四)工程项目已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
(五)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六)已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的。
第十一条 市造价站应将受理的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有关资料登记归档,重要资料复印后留存。并根据上级造价管理机构的要求按时报送计价依据解释与造价争议调解受理及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造价站应及时记录、整理计价依据解释中出现较多的、共性的问题,不定期的在《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和合肥市建设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一:合肥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申请表
附件二: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申请表
附件三:建设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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