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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实施方案
    【日期】 2020年3月28日   【浏览】 [604]
    全过程跟踪控制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5、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6、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7、教育部(2000)第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

    8、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9、中价协(2002)第015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

    10、国家及省、市造价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工程全过程跟踪控制审计实施办法及指导文献

    1、《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由我公司董事长周和生编写第二章“建设工程的风险管理与跟踪审计”,该书已作为国家内部审计协会和中国教育审计学会的培训教材。

    2、“高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指南” (正在征求意见)由我公司董事长周和生先生起草,拟由“中国教育审计学会”发文,作为全国高校建设工程跟踪审计指导性文件。

    咨询服务宗旨


    1) 有利于及时贯彻和执行国家对建设工程相关的审计、建筑、招投标等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秩序。

    2) 有利于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及有关管理制度,促进内部管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并尽可能避免基建投资决策失误及造成的经济损失。

    3) 有利于监督参与建设工程利益主体单位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办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4) 有利于加强对建设资金的计划管理和使用监督,及时防弊纠错,避免超计划、超规模,促进和提高建设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咨询服务模式

    把审计、造价、管理三个专业有机整合,协助业主对建设工程全过程依法审计、造价控制和提供管理咨询的管理审计模式。




    相关部门职责

    1、审计处

    1)负责委托社会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跟踪审计,协调整个审计过程,召开有审计、基建、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监理、施工、咨询公司等参加的联席会议,解决跟踪审计的重大问题;

    2)对咨询机构提交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报校领导批准实施;

    3)对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初步意见进行会审,形成正式审计意见,签批后交由各相关部门执行;

    4)对跟踪审计机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5)检查相关利益主体单位配合履行跟踪审计职责;

    6)协调各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审计工作关系,确保跟踪审计工作能顺利开展。

    2、基建处

    1)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2)通知审计部门参加工程各种验收及相关会议;

    3)督促施工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和审计意见;

    4)对需要审计的资料签署基建部门意见;

    5)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完整的工程变更和各种资料。

    3、跟踪审计公司

    1)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依法办事、公平执业;

    2)按照跟踪审计的咨询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并接受审计处的监督;

    3)按照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按时提交各阶段的经济事项的跟踪审计意见;

    4)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工作完成后向审计处移交。

    4、监理公司

    1)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跟踪审计工作,及时提交跟踪审计所需资料;

    2)协助基建处对施工等单位对跟踪审计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好组织、协调等工作;

    5、施工单位

    1)按施工合同和跟踪审计的要求及时提供跟踪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2)对跟踪审计提出的意见如有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回复;

    3)对施工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及时提供相关材料;

    4)工程完工后,按国家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

    跟踪审计内容

    (一)操作要点


    (二)具体实施(本工程从施工阶段开始实施)

    1、合同条款的审查

    1) 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该合同的法定权力和行为能力,是否接受委托以及委托代理的事项、权限等。

    2) 合同的内容及所确定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有无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审查合同价款与招投标确定的工作内容和价款是否一致,隐蔽工程验收的内容和程序是否完整,工程变更条款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程序是否合理,确定材料价格的条款内容是否表述清楚,定价原则是否合理。

    4) 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条款是否完整,付款办法及支付时间是否合理,对不合理的付款提出改进意见。

    5) 审查索赔条款内容是否完整,索赔时间及程序是否与有关规定相符。

    6) 工程结算方式是否与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方式是否一致。

    7) 审查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一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合同管理

    1)合同价款调整方式

    变更增加超过1 0万元,由施工单位报审,经监理单位及甲方现场代表初审、审计项目组审核、工程管理部门召集会议协商后确认。

    2)工作流程


    3、隐蔽工程的跟踪与验收

    A、主要隐蔽工程跟踪

    1) 预埋工程,包括铁件、管线预埋等,看是否与施工图纸、规范要求一致。

    2) 屋面工程,指屋面基层处理、防水、保温隔热做法是否符合规范,与所采用的图集是否相符。

    3) 装饰工程,主要跟踪其基层做法是否与图集、定额项目一致,实际消耗量如何。4) 安装工程,安装工程线路、管道所用材质、规格及敷设方式,是否与图纸、图集要求相符。

    1) 地基验槽记录,主要核查基槽的几何尺寸、土质类别、老墙脚开挖、排水类型(结构排水、地表排水、雨季排水)、运距及发现文物、古墓和各种引起索赔的书面证明材料。

    2) 基础结构验收,主要核查砼垫层、砼基础、砖基础以及回填土的实际尺寸。正负零标高的确定和回填土的运距。

    3) 中间结构验收,主要核查构件的运距、屋面防水做法、隔热材料的厚度以及墙砌体使用材料,依据设计图、变更图及变更洽商进行逐项逐层核对。

    4) 工程竣工验收,主要核查设计变更、实际工期、材料认证及有关索赔的书面证明资料。隐蔽工程跟踪审核要做好记录。


    C、审计项目组工程师采用多种手段对隐蔽工程及其他工程实际施工进行跟踪,包括使用卷尺进行测量,使用数码相机对现场情况直观记录,对有关土石及材料取样,必要时使用仪器对相关部位进行复核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部位由审计部门陪同共同做好隐蔽情况记录。

    D、审计项目组工程师必须建立项目跟踪审计日志,对施工中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由学校审计室定期检查项目组工程师的跟踪日记,并对审计项目组工程师的工作进行评议。

    4、材料与设备的选购与定价

    材料价款一般占到工程造价的70%左右,材料价格的控制是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其控制的内容和重点如下:

    1) 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参考品牌的材料,根据到场材料情况及时作好记录,对与招标文件中参考品牌档次相符的材料予以确定,对档次不符的材料,按合同有关条款调整。

    2) 在实际施工中,对进场的大宗材料及设备、装饰材料,根据其使用

    的厂家、规格、品种,审计项目组认为有必要可会同工程管理部门现场人员一起作好记录及采样。

    3) 审计项目组认为有必要可直接对乙供的材料作出市场调查,了解市

    场上同厂家、同品质的材料价格,并认真去作好询价及报价记录,留下相关厂家的联系方式。

    4、工程变更的审核

    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一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变更都要认真审查变更原因,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具体工作内容及重点如下:

    1) 在施工过程中,对出现的工程变更,及时做好文字记录,收集相关变更资料,作为造价控制的依据。

    2) 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应严格审查,防止施工单位利用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减少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区分施工方提出的变更是技术变更,还是经济变更,对其提出合理降低工程造价的变更予以确认。

    3) 对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进行调查、分析,如果属于设计粗糙、错误等原因造成的,建议向设计单位提出索赔。

    4) 学校提出的设计变更,并对不同变更方案进行测算、比选,将比选结果提供给校领导作决策参考。

    5) 对已确认的工程变更,凡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含审计项目组)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6)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含审计项目组)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包人(含审计项目组)与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7)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后,对方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5、暂定金额的审核

    本项目暂定金额大,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

    1) 暂定金额为完成该项工程的全部分包价款(含分包取费)。投标人为配合分包所需的全部费用(不含税金),在投标报价的总包服务费中予以计取并一次包死。施工中在进行暂定金额项目分包招标时,总承包方除了收取为分包方代扣代缴税金外,不得再计取任何费用。

    2) 暂定金额部分为据实结算应与原报价原则一致,避免同一工程出现两种不同原则或计价方式。

    3) 暂定金额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且应落实招标的组织工作。

    工作流程(同暂估材料、设备招标流程)

    6、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

    1) 根据现场实物进度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支付办法,审核工程进度款,并对进度付款提出参考建议,严格控制进度款的支付,杜绝超付进度款的事件发生。

    2) 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提醒业主按期支付,避免因付款而引起索赔。

    跟踪审计过程中密切注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引起的对工期及工程造价的影响,并向审计部门汇报。


    7、索赔费用的审核与控制

    1) 对地质条件的变化,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建设单位未按合同履行等都是引发索赔事件的原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重点跟踪,了解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向基建部门提醒预防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

    2) 根据索赔的情况,查阅跟踪日记,施工记录,往来文件,会议记录,现场照片等索赔证据。按委托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索赔事件。


    (4)竣工结(决)算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科学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独立、诚信、公正、公开、求是”,维护建设和施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2、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流程

    1) 签订咨询合同,明确咨询标的、目的及相关事项,接收相关资料;

    2) 委派项目负责人,配置业务专业人员;

    3) 收集并审阅资料、踏勘现场、了解情况;

    4) 制定咨询实施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核准;

    5) 召开咨询审核前的协商会议;

    6) 开展工程造价的各项计量,形成咨询初步意见;

    7) 将咨询初步意见向有关各方征询并形成会议纪要;

    8) 经公司三级审核后,形成咨询初步成果;

    9) 召开咨询成果的定案会议,达成共识后会签;

    10) 如被审单位有异议,必须在接到咨询初步成果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已被认可;

    11) 对被审单位的书面意见,项目负责人报公司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再审议,对合理意见应采纳,作适当的修订、调整,形成决定性意见;

    12) 项目负责人起草成果文件,报技术负责人签批;

    13) 完成资料交接整理立卷归档;

    14) 咨询服务回访与总结;

    15) 咨询成果的信息化处理。


    3、结算的审核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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