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
【日期】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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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 2015-6-30 阅读次数: 945 】【我要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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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资函〔2015〕17号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及要求,现就我省2015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无“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1.申请人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于7月1日~7月31日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当地造价(定额)站。
3.各市站对网上申报数据及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验书面申报材料原件并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填写《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审核一览表》(附件3)。于8月7日前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网上申报操作须知详见附件1,书面申报材料及要求详见附件2。
2.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后,须参加初始注册教育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为《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执业道德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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