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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5年8月7日   【浏览】 [653]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7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5]102号)的要求,为做好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一级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资质证书已过期的,不受理企业换证申请。

    一体化一级资质证书上的所有资质应同时提出换证申请。原一体化一级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按以下对应关系办理换证申请: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可换发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可换发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可换发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资质可换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和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证书。

    二、已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申请换证时,应先换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

    (一)已持有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一体化一级资质换证的,直接换领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再申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换证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更换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证书有效期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规定执行。

    (二)已持有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申请一体化一级资质换证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更换其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将本部门审批的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3年计算;超过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原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准。

    (三)未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直接换领有效期3年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

    三、已取得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在换领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后,应在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正本及所有副本、已换领的新版建筑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申请换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证书。

    (一)已持有我部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同时提交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我部将更换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将我部审批的所有工程设计资质打印在同一本证书上。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3年计算;超过3年的,证书有效期以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准。

    (二)未持有我部审批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我部直接换发有效期3年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四、一体化一级企业换领甲级以下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和一级以下相应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放弃某项资质换证的,需在换证时提交企业书面申请。

    五、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的,可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和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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