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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造价字[2007]002号文:工程造价中检验试验费的调整
    【日期】 2015年1月27日   【浏览】 [3077]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合造价字[2007]002号



    关于工程造价中检验试验费的调整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管[2006]385号)和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合建质安[2007]82号)文件精神及省、市费用定额相关规,凡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并支付相关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扣除定额中已含的检验试验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以定额为工程计价依据的:

    2000年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综合价格×0.12%×工程类别调整系数;

    1999合肥地区装饰价目表(第二版)定额人工费×0.68%;

    2000年安徽省安装工程估价表定额人工费×0.66%。

    二、以工程量清单为工程计价依据的: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检验试验费包含在材料费内,其费率为工程材料费的0.20。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抄报:市建委、省建设厅造价总站       

    抄送:肥东县建管局、肥西县建管局、长丰县建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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