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合同专用条款中对材料调差约定前后不明时该如何执行 |
一政府投资市政桥梁工程,总投资约2500万元,建设工期500天。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对于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主要材料单价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而第12.1条又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总价风险范围包括人工市场价、材料费及机械费的市场价格变化;除政策性调整、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对此,在竣工决算时业主方与承包方理解不一,发生分歧。业主方认为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且材料涨价风险已约定包含在内,就不应调整;承包方认为,该项目为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大、工期长、技术复杂、不可预见因素多,建设期间受国家宏观经济和环保政策影响,出现材料价暴涨,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投标人都无法预见的。合同第12.1条约定的固定总价风险范围只能视为正常可预见的有限市场价格变化风险,如果理解为无限市场变化风险,并将无限风险全部转移给一方当事人,则不仅明显违背了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之规定,而且有悖于原合同法和民法典所确立的“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应遵循原则。因此合同第11.1条约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的材料单价在基准价格±5%以内的部分不予调整(固定),超过基准价格±5%的部分据实调整,既与合同第12.1条约定不发生实质性矛盾,也统筹兼顾了双方的合法利益(有增有减),理应按该条款执行。请省造价主管部门明示该如何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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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2021/5/9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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