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 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 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 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五条 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一、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法释〔2020〕1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
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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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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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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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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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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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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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附一:处理涉台刑事申诉、民事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
附二: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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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5日
法〔办〕发〔198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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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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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与港方签订有关法律事务协议的须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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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25日
高法明电〔1988〕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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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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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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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4日
法〔研〕发〔199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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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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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和《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
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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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26日
法发〔199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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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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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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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8日
法释〔201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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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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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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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2日
法(办)发〔19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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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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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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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
法释〔2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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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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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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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8日
法释〔20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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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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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等财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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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8日
法释〔20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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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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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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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22日
法释〔200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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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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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几个涉及房屋典当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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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2月24日
法〔民〕函〔19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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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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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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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7月24日
〔1989〕法民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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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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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中典当双方都是被改造户的回赎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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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7月25日
法民〔19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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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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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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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6月26日
法释〔1998〕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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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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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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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9日
法释〔199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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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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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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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4日
法释〔20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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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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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单位应否承担返还其预收货款的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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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3日
法(经)复〔19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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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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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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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12日
法释〔199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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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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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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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15日
法释〔200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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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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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复函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郑立本与青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追索赔偿金纠纷一案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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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13日
〔1993〕民他字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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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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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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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20日
法释〔200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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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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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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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
法释〔200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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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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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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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
法释〔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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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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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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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9日
法复〔19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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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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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政府与其他单位签订的联营协议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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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9日
法(经)复〔19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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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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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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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1月12日
法(经)发〔199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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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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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期限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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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8日
法(经)复〔198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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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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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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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15日
法发〔19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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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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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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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8日
法释〔20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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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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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担保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适用和保证责任方式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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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3日
法释〔20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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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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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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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23日
法释〔200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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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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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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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4日
法释〔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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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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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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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7日
法发〔199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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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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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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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31日
法释〔199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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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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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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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2月13日
法〔民〕发〔198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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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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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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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3日
法发〔199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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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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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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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3日
法发〔199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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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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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5日
法发〔199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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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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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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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4日
法释〔2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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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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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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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25日
法释〔200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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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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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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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9日
法释〔2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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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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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8日
法释〔20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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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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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
法释〔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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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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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复函
附:劳动部保险福利司关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可否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等问题的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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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8月13日
〔1990〕法民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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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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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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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8日〔1991〕民他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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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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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继承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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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6月12日
法(民)发〔198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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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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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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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11日
法(民)发〔198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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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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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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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3月24日
〔1987〕民他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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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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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0月11日
〔1992〕民他字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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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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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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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5日
法释〔20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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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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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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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8月14日
〔1992〕民他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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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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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清算合资企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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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月15日
法释〔19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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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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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28日
法〔199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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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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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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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31日
法释〔19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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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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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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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21日
法释〔2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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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用社违反规定手续退汇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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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0月18日
法(经)复〔198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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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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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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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27日
法(经)复〔19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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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的金融机构应否承担企业债券发行人债务责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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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4月29日
法经〔199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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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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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1日
法释〔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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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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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4日
法复〔19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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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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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6日
法释〔20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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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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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4日
法释〔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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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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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3日
法释〔201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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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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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8日
法释〔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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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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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9月11日
法(民)复〔199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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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和个人合伙对外债务纠纷案件应否一并确定合伙内部各方的债务份额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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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3月18日
法函〔199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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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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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4日
法经〔1993〕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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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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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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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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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30日
法复〔1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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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市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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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8日
法函〔19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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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以折角核对方法核对印鉴应否承担客户存款被骗取的民事责任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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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1日
法函〔199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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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行政机关批准开办的公司提供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不实应当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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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7日
法复〔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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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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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4日
法释〔19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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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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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2月31日
法释〔199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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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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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11日
法释〔199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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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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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6月25日
法释〔199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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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托运人主张货损货差而拒付运费应否支付滞纳金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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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2月12日
法函〔199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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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在审判工作中有关适用民法通则时效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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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22日
法(研)复〔198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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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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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2日
法复〔19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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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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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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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6日
法复〔19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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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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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第一审专利案件聘请专家担任陪审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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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6日
法(经)函〔199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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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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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16日
〔93〕经他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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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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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6月7日
法释〔200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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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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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9日
法释〔20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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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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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
法释〔200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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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应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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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7月24日
〔90〕法民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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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财政、扶贫办等非金融行政机构借款合同纠纷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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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8月28日
法复〔19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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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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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2日
法释〔199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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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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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7日
法复〔199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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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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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1月13日
法复〔199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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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但部分货物没有在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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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11日
法经〔1995〕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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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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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16日
法复〔19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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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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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0月24日
法〔民〕发〔199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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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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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8月10日
法释〔199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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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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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9日
〔1993〕法民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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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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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8日
法释〔2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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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受理的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不服仲裁裁决而起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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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月13日
法(研)复〔198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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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信用合作社责任财产范围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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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6月17日
法经〔199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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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妨害民事诉讼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决定申请复议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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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2月23日
〔93〕法民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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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的法院可否超越其级别管辖权限受理诉前保全申请人提起的诉讼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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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7日
法经〔1995〕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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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仲裁法依法执行仲裁裁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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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4日
法发〔199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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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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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26日
法复〔199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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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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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7月21日
法复〔199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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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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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17日
法释〔19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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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案外人的财产能否进行保全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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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9日
法释〔199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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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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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4日
法释〔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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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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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6月18日
法释〔20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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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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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8日
法释〔200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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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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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6日
法释〔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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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行政或公证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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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6日
〔2000〕民他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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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统计局《关于对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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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2月13日
〔1996〕法赔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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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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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16日
法释〔200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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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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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4日
法发〔199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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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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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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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非涉外案件是否准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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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7月5日
〔1982〕法研究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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