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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通知
    【日期】 2020年12月10日   【浏览】 [647]


    建市〔20208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省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通知如下:

    一、推行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

    202012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面依法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以下简称工程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力争到202012月底,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的比例达到40%以上。自2020121日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筑业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上述四类保证金可用工程保函替换。

    二、降低保证金缴存额度

    2020121日后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降低保证金缴存金额,其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50万元;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工程可以分年度或按施工形象进度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应采用具有见索即付性质的独立保函,实行差别化缴存制度。

    三、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

    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要应用于工程担保,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建筑业企业,要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对弄虚作假、恶意索赔等严重失信企业,要纳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市场环境。

    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政策要求,对建筑业企业以工程保函方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将现金保证金挪作他用,保证金到期应当及时予以退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五、加强保证金监督管理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担保保证业务,积极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管理系统开发建设,并与省政务服务网、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优化担保流程,制定公布办事指南,简化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降低担保费用。积极发展电子保函,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监督检查常态机制,及时查处非法设立保证金、违规超标准收取保证金、超期限滞留保证金、限制保证金缴存方式等行为。

    六、强化责任落实

    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职责指导各地开展工程担保工作,加强对工程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要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产品服务创新,加快推行电子保函,提升企业办理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的便利度;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合同中排斥工程保函缴纳保证金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各级住建、发改、财政、人社、人民银行、银保监局及相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强化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做好政策引导和工作协调,有序推进本地区工程担保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20201127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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