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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等六部门出招严防恶性低价竞争!
    【日期】 2020年5月27日   【浏览】 [640]

    多年来,在招采活动中,恶性低价竞争现象普遍。对于“最低评标价法到底要不要取消”这一话题也曾引起人大代表、行业专家学者们的大讨论。也有人对财政部文《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938号建议的答复》产生误解,认为财政部要取消最低评标价法,财政部也对此进行了回应否认了这一说法,提出要采取措施,通过加强需求管理和履约验收、建立用户对供应商的评价机制、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及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权重规定等措施,着力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低价恶性竞争等问题。

     

    为营造公平开放的市场环境,严防招投标恶性低价竞争,5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20〕79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持续完善招投标机制等四点意见,倡导质量优先的评标原则,鼓励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严防恶性低价竞争。


    招投标活动提出“五不得”要求


    1、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


    2、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


    3、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


    4、各地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


    5、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



    适度增加技术标权重,实际上是提高产品质量在招标中的打分比重,这样做可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培育创新精神,生产高质量产品,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同时,可以减少低价劣质产品的市场占有度。在保证产品质量、产品服务和合理价格的基础上,降低围标、串标、利益输送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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