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逾期约谈地方政府负责人 |
【日期】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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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724号国务院令)正式发布。《条例》正式明确了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应担的责任。
1、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导致拖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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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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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拨付的,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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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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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2、压实建设单位9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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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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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项目包括国有企业项目,如果没有资金不得立项,没有资金不得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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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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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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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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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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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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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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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限制其新建项目,并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
3、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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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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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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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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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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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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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导致拖欠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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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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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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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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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得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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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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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5、施工总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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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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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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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6、未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7、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就拖欠工资存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动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不提供的,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8、该《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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