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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日期】 2018年5月2日   【浏览】 [5613]

    造价〔2018〕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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