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函〔2014〕191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以下简称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7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办法》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按《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核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包括劳务类,下同)作废,开展工程勘察业务的企业应持有新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二、根据《通知》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我厅颁发的旧版《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均在本次换证范围之内(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暂不换证)。除驻皖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以及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外,凡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工程勘察企业都必须申请换证。
三、各工程勘察企业应在2015年1月31日之前,按《通知》规定准备好换证申报材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工程勘察企业在按规定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还应通过“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进行网上上报。
四、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2月15日之前,按《标准》和《办法》的规定完成初审,填写本地区《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初审情况汇总表》,将初审合格的企业换证申报材料,连同汇总表和全部申报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厅。
五、2015年2月16日起,我厅停止受理工程勘察资质换证申请。未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提出换证申请或经审查未同意的企业再次申请工程勘察资质的,按照《标准》和《办法》的规定,按首次申请办理。
六、各地申报材料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窗口(合肥市马鞍山路509号,邮编:230002,电话:0551-62999767)。
七、各工程勘察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认真学习新《标准》、《办法》和《通知》,精心准备,如实填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切实做好换证的组织实施工作。
联 系 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马巍
联系电话:0551-62871500
附件: 1.工程勘察资质换证初审情况汇总表
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
3.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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