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办理造价员业务的通知 |
【日期】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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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价协〔2016〕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相关职业资格决定的通知》(建办人〔2016〕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办理我省造价员资格考试、继续教育、验证、单位变更、证书补办等有关业务,我省造价员管理系统同时关闭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完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后续事宜待出台新规定后,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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