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建管[2016]27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工程企业: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建设工程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合肥市城乡建委《关于印发2016年合肥市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建建管[2016]9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16年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87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等。
二、检查范围
1、2015年及2016年3月底前我市新办、升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2、原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换发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
3、原模板、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资质换发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
4、原专业承包叁级或贰级资质换发专业承包贰级或壹级资质证书企业;
5、换发防水防腐保温、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企业;
6、外地进肥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机构等;
7、近2年发生过一般施工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8、近2年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2015年累计被扣信用分20分以上、因存在严重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被处罚或通报的企业;
9、近2年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群体性、影响恶劣事件的企业;
10、近2年未按规定上报统计报表的建筑业企业、监理企业、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
11、近2年受到刑事处罚及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12、生产经营处于异常状态及其它应参加检查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主要人员是否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有关财务指标等情况;厂房及技术装备等情况;企业代表业绩完成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运行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性情况;企业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情况;企业统计数据上报情况等。
监理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要求情况;企业代表业绩完成情况;企业统计数据上报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和工程检测设备设施等硬件情况;企业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情况等。
招标代理机构。重点检查企业专职人员到位和注册情况;企业统计数据上报情况;企业市场行为及代表业绩完成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造价咨询机构。重点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情况;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企业市场行为及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归档情况;企业统计数据上报情况。
外地进肥企业。主要检查企业进肥登记基本信息真实性情况;企业分公司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企业在肥市场行为、合同履约、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责及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四、检查时间
1、自查阶段:2016年7月1日-9月30日;
2、核查阶段:期间我委同步开展动态检查工作。
五、检查形式
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和合肥市城乡建委信用管理系统,核查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未实名认证的人员不予认可)、项目信息、信用信息和投诉调查、执法检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以及市公管局等市直部门、委属监督机构、13个县市区开发区住建部门反馈信息等内容,辅以必要随机实地抽查。
六、检查要求
1、各企业要应认真对照资质管理规定、资质标准以及建筑市场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细致开展自查,认真整改完善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合肥市城乡建委信用管理系统中企业资质信息、人员信息、项目信息及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2、凡列入本次检查范围企业,应认真细致开展企业自查工作,应逐项认真填写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应于2016年10月15日前,发至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邮箱2043715712@qq.com。
3、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委相关处室,委属相关单位,应认真全面梳理近2年在行政许可、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农民工工资等环节涉及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理通报或记不良行为的信息(见附件2),并发至邮箱2043715712@qq.com,作为本次动态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内容之一。
4、建筑业企业(不含建筑劳务企业)要抓紧换取新版资质证书, 2016年6月30日起停止受理建筑业企业换证申请(其中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2016年6月15日起停止受理企业换证申请)。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含旧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证书失效,不再列入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督检查范围。
七、检查不合格情形认定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将认定为不合格:
1、发生《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相应条款规定的不得违反行为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2、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
3、除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外,其他主要人员不满足资质标准80%要求的;
4、不满足相应等级资质标准规定的技术装备要求的;
5、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
6、近2年累计扣信用分20分以上或受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市场准入或行政处罚的;
7、近2年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8、近2年未按规定上报统计年报或未上报3次以上季度统计报表的;
9、近2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注册执业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0、近2年企业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的。
八、检查结果处理
1、对检查合格的企业,将在市城乡建委网站予以公示、公布;
2、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将发出书面检查整改意见书,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限自意见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整改期内限制企业市场准入,不予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取消企业参与评优评先资格。整改完毕后重新复查,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企业,通过市城乡建委网站、信用合肥平台予以公布,并将按程序依法撤回企业资质证书或清除合肥建筑市场。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市城乡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62657834,62692765,62640559,62692762。
特此通知。
附件: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