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关于废止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
【日期】 201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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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我市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
合建[2016]47号
各建筑施工企业、造价咨询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及省住建厅《关于废止我省部分计价依据的通知》(建标〔2016〕55)号要求,我委组织对合肥市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了全面清理,废止部分已不能适应工程计价需求的综合价目表,现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计价依据:
1、1999年《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第二版)》;
2、2000《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第二版)》;
3、2004《安徽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估价表合肥地区补充价目表》。
二、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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