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业“营改增”调整计价依据相关专题 |
【日期】 201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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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造价管理总站召开建筑业“营改增”调整我省计价依据专题会议
为贯彻落实建筑业“营改增”,研究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具体措施,4月14日,我站召开建筑业“营改增”调整我省计价依据专题工作会议。省住建厅标准定额处处长王胜波、副处长江冰,省造价管理总站站长王成球、副站长李萍,各市造价站站长以及广联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总站王成球站长主持。
厅标准定额处王胜波处长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指出: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措施。希望大家高度重视建筑业“营改增”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的重要性,大力抓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帮助企业吃透、用好“营改增”政策;同时做好新税制下的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在5月1日前调整到位并尽快发布。
省造价管理总站副站长李萍传达了近日召开的全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交流会和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精神,并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逐条解读。
全体与会人员就《实施意见》的内容,计价依据的调整、宣贯工作,以及信息价的发布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总站王成球站长在总结会议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吃透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精神,提升工作能力;二是及时做好现行计价依据调整和新信息价发布工作,为市场计价活动提供合理参考;三是认真部署,多层次做好《实施意见》的宣贯、培训工作。
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我省现行计价依据的通知
建标〔2016〕67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建管局(处),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精神,为适应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的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实我省实际情况,对现行计价依据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原则
根据营改增税制改制的精神,按照“价税分离”和一般计税方法的原则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后的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各项费用组成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我省现行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事宜,由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各市要做好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宣贯工作。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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