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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关于资质资格申报中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和原地级巢湖市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认定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6年2月5日   【浏览】 [110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为方便施工、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申报,现就申报企业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和原地级巢湖市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认定事项,提出如下要求:

     

           一、申请由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资格,企业申报时不需再提供人员社保缴费证明。审批部门如需核实申请企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应自行核查,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资质资格申报,如使用原地级巢湖市颁发的工程建设类中级职称证书人员,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企业通过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www.ahgcjs.com.cn)将人员相关证书和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诚信承诺等材料扫描件上传,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入库。如需进一步核实中级职称人员情况的,应自行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发证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三、各地资质资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简政放权,更好地服务企业和行业发展。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优化简化办事程序,让企业少跑路;创新监管方式,试行资质资格审批容缺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进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治理格局。

     

     

     

                         2016年2月3日

     

    信息来源http://www.ahgcjs.com.cn/contents/53/154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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