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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 2015年8月28日   【浏览】 [1665]
    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合建人事[2015]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证书)由我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领并统一编号,各培训考核机构应将培训考核合格人员名单信息,通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hfjs.gov.cn)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填报并经审核通过后即可领证,证书加盖培训考核机构的印章。
    技术工种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名称(代码)分为38个专业(附件1)。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换证、增项、升级等相关事项时,所需技术工人应持有《职业培训合格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实施之日前,凡持有省市人社部门批准的技能鉴定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省住建部门签发的国家住建部印制的证书自9月10日起30日内,由持证单位通过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www.hfjs.gov.cn)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集中统一填报,履行审核确认手续。
    三、为确保培训质量,我市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工作实行考、培分离,培训、发证工作由各培训考核机构(第一批见附件2、3)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协会负责。
    各培训考核机构应在培训开班前10日内向我委提交《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4)电子版,培训考核后应提交《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基础信息汇总表》(附件5)电子版及纸质表格。企业培训考核机构在各工种培训结束后一次集中申报考核。
    根据我委统一计划安排,本年度自9月中旬起每半个月我委组织一次考试,从业人员少的工种定期集中考核。
    为便于开展工作,成立合肥建筑工人培训工作群,QQ号:232692129。
    四、根据建筑工人培训要求,建议各培训考核机构使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建筑行业培训教材,培训、考试需满12学时。
    五、相关培训费用收取:企业自主培训按实际发生费用收取;社会培训机构按物价部门相关规定合理收取,杜绝发生恶意高价买卖证书的虚假培训行为。
    六、对培训考核机构申报认定的相关条件要求:
    1、专职管理人员即非兼职人员,应与培训考核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培训机构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须经人社部门签发(外地或央企等大型企业职称证书须经市人社部门备案),涉及专业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人[2012]151号文件规定;从事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教师应具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是一项新的重要工作,涉及面广,也是一项培育建筑工人队伍的长期工作。各培训考核机构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精心组织,科学安排,完整采集培训视频,切实做到培训、考试人岗合一,确保培训考核工作质量。对发现有弄虚作假,出卖证书行为的培训考核机构,我委将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将其清除出建筑工人培训考核机构名单。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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