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
建质〔2015〕5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容(城管)局、房地产管理局,淮北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马鞍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局,铜陵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安庆市人民政府征收管理办公室,合肥市林业和园林局,宣城、安庆市园林管理局,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城管局:
今年1月31日,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称《条例》),3月1日正式实施。2月27日省人大、省政府联合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动员视频会议,全面部署《条例》的贯彻落实。为迅速开展《条例》的学习、贯彻、落实活动,依法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现就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贯彻《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去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全面推进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但与社会期望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尤其在依法治理方面,由于法制建设不完善、不系统,扬尘防治各方责任主体法制意识不强,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对扬尘防治违规行为难以实施有效处罚。《条例》的颁布,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的坚定决心。《条例》是我省首部大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法规,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在全面规范、全程监管、严格制度、严厉惩治等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既有建设、施工等单位的责任,也有具体监管部门的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扬尘防治最直接的法规依据。《条例》的实施,解决了制约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扬尘污染防治处罚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瓶颈,为依法推进扬尘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各地要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认真贯彻实施《条例》,依法做好各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城市扬尘治理。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工地、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强化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严格实行网络化管理,全面落实封闭围挡、道路硬化、材料堆放遮盖、进出车辆冲洗、工程立面围护等控尘抑尘措施。凡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前置管理,强化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化管理,严格实施密闭、冲洗保洁措施,加快新型智能环保渣土运输车更换进度;加快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堆放场所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和堆放场所,规范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及堆放管理。利用GPS等数字化监控技术,对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实行全程、实时监控。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加大道路扬尘治理力度,全面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城市建成区适宜机扫的道路机扫率达到80%及以上,并巩固提升;低于80%的,今年机扫率提升7%以上。
(二)提升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质量。继续开展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按照《条例》和新《环境保护法》以及《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规定,大力推进整治工作进度和质量,提高改造标准。对未达到完成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达不到除尘整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对达到除尘整治要求的,切实加强各项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落实防尘抑尘措施。
(三)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大力开展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城镇园林绿化提升行动的资金奖补力度,今年完成新增和改造提升绿地面积共8000万平方米,完成绿道建设任务1000公里。加快步行和自行车交通设施建设改造,设区城市基本建成或运行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改善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
(四)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强绿色建筑强制政策落实监管力度,落实绿色建筑强制政策,推进保障性住房和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确保列入强制实施范围的建筑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加强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工作,继续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进程。继续开展建筑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建设,推动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率先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加快推进我省浅层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全面提升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水平。
(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印发《安徽省环卫服务企业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开展环卫企业等级评定,加强环卫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我省环卫服务行业产业化发展。拟订《安徽省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标准》和《安徽省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定额》,2015年颁布实施。
三、严格日常监管,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现场监管。各地要按照《条例》从严从重处罚的原则,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对各类扬尘污染违法行为“零容忍”,敢于出重拳、用重典。凡建设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工地未围挡、道路未硬化,未按要求设立扬尘防治费专用账户,一律不得开工,尤其要重视园林绿化、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监管,防止泥土污染路面;凡工地车辆冲洗设备及有关措施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停工整改;凡扬尘问题突出的项目,要约谈企业负责人,给予通报、记企业不良记录,并对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职人员进行集中再培训;凡严重违反扬尘防治的建筑工地,除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不受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外,依据《条例》严格处罚,决不姑息迁就。
(二)加强拆除工程现场监管。各地主管部门及区(县)政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完善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设施,全面推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严格拆除工程审核和现场监管,明确房屋拆除登记备案和审批责任部门,落实责任,保障防治经费,确保拆除施工单位足额缴纳扬尘防治保证金,认真制定方案,落实防尘措施,做到拆除现场围挡封闭,拆除作业实行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方式作业,拆除后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覆盖,场地闲置1个月以上的,用地单位对拆除后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等防尘措施。对防治不力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要通报批评,约谈负责人,并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监管不力,各地人民政府也应依《条例》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条例》和《决定》规定,实施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和前置管理。产生渣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从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处置的企业获得许可后,方可处置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要加快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管理智能监控平台的建立,在审批项目建设开工许可前,要求每个工地必须安装摄像头,并将视频信号传送到市智能监控平台,实现实时监管;探索改进工程土方挖掘作业方式,创新渣土装卸方法,最大限度减少渣土车轮带泥上路;要加强运输企业的监管,凡运输车沿途泄漏抛洒、超载、超速、闯信号行驶,除处罚当事驾驶员外,还要问责企业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直至取消准入资质;要建立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联合防治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监管力度,确保《条例》规定落实到每个环节。
(四)加强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的监管。各地要落实《混凝土搅拌站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有效解决产能过剩、退市进园等问题,确保2015年底,所有搅拌站完成整改,达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要督促搅拌站的加快改造,重点落实抑尘设备安装使用、污水三级沉淀处理、料场和料仓喷雾降尘等措施,加强场区围挡封闭、场内有组织排水、三区分隔建设,落实专人保洁、定时洒水措施;要加强搅拌车运输管理,搅拌车必须加装卫星定位系统,接受市级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对搅拌车未装防滴漏斗或运输期间未正确使用、车身不洁、违规驾驶等行为,在处罚责任驾驶员的同时处罚所属企业,倒逼企业加强对驾驶人员的管理教育,把依法治理责任落到每个人每个环节。
(五)加强城市道路和露天公共场所保洁监管。各地要按照《条例》要求,做好城市主要道路机动车道洒水降尘保洁监管,加快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市场化进程,完善对社会保洁公司的招标进入、日常监管、违规清退的考核监管机制,健全监督抽查制度和监管台账,落实监管责任;要倒排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标时间,推行湿式保洁作业,不断提升抑尘保洁的效果;要制定重污染天气和遇突发事件的应急保洁预案,确保城市道路扬尘防治责任依法得到落实;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抓好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停车场、公园、城市广场、街头游园及专用通道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环卫保洁工作,制定协同监管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做好露天场所的扬尘防治工作。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条例》各项防治规定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条例》学习贯彻。各地要以此次《条例》宣贯为契机,迅速行动,全面学习贯彻《条例》,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充分调动和发挥扬尘防治各方主体的积极性,深刻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制定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部门,着力解决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召开不同层次宣贯大会,强化各方扬尘防治主体责任,落实防治要求和标准;狠抓宣传和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条例》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扬尘防治的法律意识,自觉依法规范各类扬尘防治;进一步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责,依法强力推进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边贯彻边整改。《条例》规定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类扬尘防治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的防治责任,各部门要把扬尘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分解任务,强化监管人员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配合;要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各类扬尘污治责任主体严格依据《条例》,边贯彻边整改,坚持每月调度、每月通报制度,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凡各类扬尘防治措施、制度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必须逐项逐条认真整改,特别是建筑施工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混凝土搅拌站综合整治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必须停工整改或不予许可;要加大各类扬尘防治投入,该建设的防尘设施必须建,该落实的措施必须落实,切实加强运行的监管。
(三)建立联动机制,开展专项督查。我厅将进一步加强与省环保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把贯彻《条例》督查与省政府组织的环保专项行动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时,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类扬尘防治执法检查。各地要积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建立各类扬尘污染联合防治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联合监管力度,确保扬尘防治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环节。各地要以《条例》贯彻活动为契机,开展拉网式专项检查,不留死角,督促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渣土运输处置、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突出工地围挡、裸露覆盖、车辆冲洗、净车出场、密闭运输等重点环节进行自查和整改。同时,各地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优化城市总体规划,形成利用大气污染物消散的城市空间格局,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大力发展和推广绿色建筑,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推进文明城市创建。
(四)完善督查机制,严格考核问责。我厅将继续采取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加大对重点城市、重点项目督查力度和频次,对存在问题及时通报,跟踪问效,限期整改。同时,安徽建筑工程信息网将对扬尘污染严重、整改不到位的施工项目,及时给予曝光,并实施挂牌督办。各地扬尘防治部门要加强《条例》宣传,加大违规违法项目曝光力度,继续执行全省扬尘治理热线举报制度,实行有奖举报等措施,形成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按照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联系会议要求,我厅每月组织对全省上个月PM10指数最高的3个城市进行督查,将督查情况报告省大气办,并纳入年度考核;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未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部门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严格问责,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推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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