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信息应保护 |
【日期】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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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某采购人委托对其所需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共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根据评审小组综合打分排序,排名第一的A公司成为中标人。
中标公告公示后,排名第四的D公司向采购中心递交了一份质疑书,是对中标人A公司质疑,质疑书中直接附上了A公司投标文件内容的影印件。监管部门通过调查,发现采购人代表对中标人投标文件副本保管不善,具体信息被D公司用手机偷拍了。据此,监管部门做了如下处理:对涉事采购人代表进行了公开通报批评;对D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专家点评:在本案例中,D公司偷拍A公司投标文件的行为属于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其行为触犯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规定。故其质疑的内容来源违法,采购中心可以不予答复。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信息因采购人的疏忽外泄,采购人代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提醒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日后的评标管理中,不仅要强调对评标信息保密,也要强调对投标文件信息的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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