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承接管理工作 |
【日期】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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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资[2014]2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根据商务部、法制办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要求,针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存在的企业跨地区承接业务设置限制条件的现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各市不得制定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与当地造价咨询业务招投标活动的规定;
二、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各市不得强制要求其办理分支机构备案,也不得将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企业承接业务的前提条件;
三、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皖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其业务备案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
请你们根据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地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经济活动中有关地区封锁规定的清理工作。
201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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