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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住建厅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的通知
    【日期】 2015年1月6日   【浏览】 [1225]

    建市〔2014〕174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招标投标监管局(办、中心),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招标投标监管局:

     

           为促进我省诚信建设和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等相关规定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将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评定结果纳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分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资金投资(含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依法应进行招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在组织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时,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评分项目,择优确定投标人、中标人。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时可参照执行。城市轨道交通等技术复杂、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照执行。

     

           二、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按照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14〕21号)进行评定,信用评分应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http://www.ahgcjs.com.cn)发布的信用评分为准。

     

           三、公开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的必要条件。其中采用评分方式的,应将企业信用评分计入资格预审评分,采用合格方式的应按照信用评分排名次序择优确定投标人,具体办法由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四、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投标企业得分由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组成,企业信用评分分值占投标得分的比重控制在10%-20%,评分分值所占具体比重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确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

     

           投标企业信用评分以在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之日的企业信用评分为准,在评标时按10%-20%的比例折算后计入评标总分。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按联合体企业中最低企业信用评分认定。

     

           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投标企业信用评分得分排名在后60%的,原则上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六、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定结果纳入评分项目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切身利益和发展,是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通力协作,稳步实施。

     

           七、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试行,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提前试行和扩大试行范围,探索将业主的信用评价纳入施工招标投标评分项目。试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馈。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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