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建管【2015】1号
各县(市)住建(建管)局,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14〕1855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
为顺利做好新旧资质标准衔接工作,请各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各级窗口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和审批等工作,并对各建筑业企业做好宣传、解释,确保顺利完成新老资质标准过渡时期建筑业企业就位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