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安徽造价招标咨询网网站首页!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用户名:   密码:  
     
    导航栏目    
    省部级资讯
    地市级资讯
    政策法规
    通知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为:首页>行业资讯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4年5月1日   【浏览】 [333]

    关于印发《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232


    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行为,有效破解拖欠工程款问题,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制定了《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1012


    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款支付行为,缩短竣工结算时间,从源头上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365天以上(含本数)且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开工的同类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可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全省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等主管部门依职责履行辖区内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施工过程结算的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过程结算实施规定

    第五条 施工过程结算是竣工结算的组成部分,竣工结算时不再对达成一致且没有错漏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进行审核。

    竣工结算前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含工程预付款)支付比例,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不得低于85%,社会投资项目应符合省相关规定,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竣工结算价款等于全部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与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以外的按合同(协议)约定应计算的工程价款之和。

    第六条 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错项、工程量偏差、物价变化、暂估价、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暂列金额、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等原因增加或减少的工程价款。

    第七条 发包人或承包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全过程咨询企业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及时编制和确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就同一项目分别接受发承包双方委托。

    第八条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相关部门组织的审核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需要报送相关机构审核过程结算文件的,发包人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审核的程序和时限,保障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同期支付或及时支付。相关机构对过程结算文件的批复不得超过14天。

    第九条 发包人应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本项目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承包人应当将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和保障农民工工资,并按合同约定同步办理已完工工程材料设备款、分包工程价款等的结算与支付,不得拖欠;分包合同未约定的,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相关约定。

     

    第三章 节点划分要求

    第十条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可参照以下形式确定: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

    (二)分标段施工工程的标段;

    (三)专业工程;

    (四)施工周期或关键时间节点;

    (五)工程主要特征或主要结构。

    第十一条 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实际、自身能力和项目特点,按年度合理确定施工过程结算次数,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

    工程项目分批施工的,先行施工的先行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四章 招投标与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 按本办法规定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

    第十三条 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施工合同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预付款所占比例和预付时间;

    (二)施工过程结算的节点;

    (三)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计量、计价、支付的方式和时限,支付比例;

    (四)施工过程结算时的价格调整方法;

    (五)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支付时,预付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抵扣方式、抵扣比例;

    (六)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否要列入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七)施工过程结算时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八)施工过程结算时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第五章 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十四条 完成施工合同约定节点工作内容,工程质量合格或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应予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时限内进行。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要求,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编制,并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该项节点工程已施工完成并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合同未约定的应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过程结算报告后28天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价款支付。发包人延期支付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属实的,应予修正,并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结算中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发承包双方可作出暂定结算价。暂定结算价在不影响合同履行的前提下,可作为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但不得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无争议部分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施工过程结算。

    第十八条 发承包双方对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所遗留的问题,应在竣工结算时解决。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建设工程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

    承包人与分包人双方应当依托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完成分包合同信息归集,并如实提供施工过程价款结算约定信息。

    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抽查,发现合同约定的结算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要求合同当事人予以改正,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责任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约谈、行政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等措施,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一)发包人未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结算的;

    (二)发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三)发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由拖欠工程款的;

    (四)发包、代建、代管、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五)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拨付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总承包企业不按规定与分包企业进行过程结算及支付工程款的;

    (七)未按要求进行合同信息归集的。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项目未及时拨付施工过程价款,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拨付的,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承担责任外,对建设单位负责人,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约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现行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上一篇:国家发改委8部门印发《招投标新规》,自5月1日起施行
       下一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
     

    copyright  2014 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合肥市政府大楼北侧中侨中心C座 
    友情交换链接请联系在线客服
    备案号: 皖ICP备202100381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8202000071号       技术支持:新干线网络   合肥网站建设

    后台管理

    分享到:0